7月17日,商務部發布關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NorthAmerica,Inc.)新出口商復審公告,裁定日產(北美)汽 車有限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在傾銷調查期內,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3.6%。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將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的進口被調查產品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
據悉,2011年12月1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 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商務部認為,經裁定在案件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存在傾銷和補貼,應向我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2年,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根據政策規定,卷入此次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車企涵蓋了美國本土車企通用和克萊斯勒以及歐洲車企寶馬和奔馳,還有來自日本的車企,共有13個車型品牌。事實上, 日產現有進口車中并沒有受“雙反”直接影響,只有貴士與美國有頗多淵源,最初由北美加州的NISSAN美國設計公司(NDA)設計,并在密西西比州的 Canton工廠生產,但目前在中國銷售的該車型也被告知屬日本原產。
日產其實并非受“雙反”影響最大的企業,卻率先向商務部提交了新 出口商復審申請。2012年9月3日,日產(北美)汽車公司向商務部提交新出口商復審申請。商務部對該申請書進行審查,認為日產(北美)汽車公司的申請書 提供了具備新出口商資格的初步證據。2012年10月18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對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 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
業內人士指出,日產之所以會極力從“雙反”中“平反”,更多原因是在為其接下來的大規模進口車引入計劃鋪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