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58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受委托的備案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登記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絡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登記網絡”)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