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43
國際貿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簽訂的。如果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賴以存在的環境條件發生了非常人所能預見和控制的變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受阻,那么,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能否免責,另一方當事人能否因此而要求損害賠償?對此,大陸法系國家有情勢變遷或合同落空為理由要求免責。但在具體案件中,要判斷合同是否已落空或能否適用情勢變遷原則,往往十分困難。因此雙方當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擬定一項條款,事先約定雙方在發生他們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時,不能履行義務,從而避免引用合同落空或情勢變遷原則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