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43
使貨款難以追回。 3.合同條款有紕漏,業務操作不規范。有些合同貨物品質規格不具體,違約責任不明確,支付條款不對等,出現爭議難以解決。在信用證條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嚴格審證,操作不慎,出現單證不符,遭對方拒付貨款的不乏其例。其公司出口石蠟給孟加拉國公司,由該省駐香港公司開立信用證,由于單證有不符點,而我方公司僅憑香港公司口頭承諾接受不符點就發貨,后買方公司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付款贖單,而船公司竟擅自拍賣貨物,充抵運費。 4.不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對外貿易中“重關系,輕索賠”是十分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