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人未支付此款。“海灣谷物”號輪停泊在大連港,請求予以扣押,責令被申請人提供4萬美元的現金擔保或其他形式的可靠和滿意的擔保。申請人愿意承擔因扣船錯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大連海事法院接到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定》第一條第8項的規定,經院長批準,于1991年3月11日裁定: 一、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請人的“海灣谷物”號輪。 二、責令被申請人自即日起30日內提供4萬美元的現金擔保或其他形式的可靠擔保。 裁定書和經院長簽發和扣押船舶命令發出后,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