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告催索債款沒有結果,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七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主張“這一債權的性質,屬于隨船設置的優先債權”。七月四日,被告答辯稱: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因為船舶的所有權轉移而成為原告的債務人,何況原告起訴前該船已拆除;根據有關國際慣例,原告起訴已超過六個月時效;銀行擔保是巴拿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根據被告的接船條件提供的,并非根據原告的債權請求而出具的。 在該案審理期間,原、被告委托的代理人曾在庭外進行協商,雙方同意被告支付貨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了結糾紛。原告給其委托的代理人回電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