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五千五百六十一點七二西德馬克的貨物發票。貨物清單經船方簽名蓋章認可。在雙方規定的三十天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船方催索貨款,均無結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巴拿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與被告簽訂合同,將貝爾?庇號輪以四十三萬七千四百零二美元賣與被告,交船期限為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五日前。原告獲悉這一情況后,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以電傳通知被告,言明貝爾?庇號輪尚有債務未了,并主張對該船行使優先受償權。被告于一月十日,電告巴拿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表示只有在原告律師證明該輪對原告不負債務的情況下才能接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