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993年7月21日上午接受標書后,未按行業慣例于當天送往機場報關,直到23日晚才將標書報關出境,以致標書在滬滯留兩天半,被告的行為違背了快件運輸迅速、及時的宗旨,其行為屬延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雖未按被告運單規定的要求填寫運單,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所填運單后,未認真審核,責任在被告。被告提出的無延誤送達標書的事實及致使標書延期出境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運單填寫不適當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退還運費及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缺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