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晚,被告才辦完標書的出境手續。該標書7月27日到達目的地。原告得知標書未在投票截止日--7月26日前到達目的地后,于7月27日致函被告,要求查清此事并予答復。被告回函承認UPS公司在該標書處理上犯有未嚴格按收件時間收件(截止時間為16時,而原告標書到被告上海浦東辦事處是16時45分)、未仔細檢查運單上的貨品性質、未問清客戶有否限時送到的額外要求三點錯誤,并表示遺憾。 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UPS公司作為承運人,理應迅速、及時、安全地將原告振華有限公司所需投遞的標書送達指定地點。但是,被告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