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海振華港口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為參與也門共和國港務局岸邊集裝箱起重件投標業務,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委托被告辦理標書快遞,要求其于當月25日前將標書投遞到指定地點,被告表示可以如期送達。但是,因被告經辦人的疏忽,致使標書在滬滯留兩天,延遲到同月27日下午才到達指定地點,超過了26日投標截止日期,使原告失去投標機會,蒙受較大經濟損失及可能得到的利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所收運費人民幣1432元,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0360美元,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