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案例: 1990年5月15日起,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連續三天公開答辯,就兩家外國公司誰有權在我國享有“SANTAK”商標專用權一案進行聽證會。申訴方是美國加州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和香港××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被訴方是香港的××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它們爭執的商標的產品是不間斷電源,它可以保證在一段時間內計算機不會因為突然斷電而丟失數據、資料。因而,在我國計算機正在廣泛普及應用的今天有著寬廣的市場。 “SANTAK”商標是C公司首先在1988年3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的,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