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某年2月,某中國公司與某美國公司簽定合同,向美國公司購買一臺4000噸壓機。按合同規定,賣方提供的保證期在貨物離港之日起18個月。但在合同保證期屆滿之后33個月,該壓機發生了一次大的事故,經專家分析論證,事故的原因是傳動裝置中的一塊防松板因金屬疲勞而斷裂,使得動力不能傳遞而致。按美國公司隨機器提供的使用手冊,原設計的防松裝置應是一個方塊狀的防松鍵,美國公司在制造過程中將其更換為一塊較薄的防松板。事故發生后,美國公司以合同規定的保質期已過,他們不再負有義務為由,拒絕來中國確定事故的原因和修復壓機。中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