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1875%計)。 被告江南公司辯稱:1990年3月,被告代理深圳市海灣石油化學工業公司(以下簡稱海灣公司)出口乙腈,由被告負責報關,海灣公司協助異地報關等有關業務。內、外貿合同和有關資料標明價格條件為FOB。被告將空白貨運委托書蓋上公章后交給海灣公司,由其交予原告。但是原告業務經辦人在委托書上漏填價格條款FOB,過錯在原告;事后雙方雖然簽訂過結算運費的協議書,此屬被告對行為內容的重大誤解,應予廢止;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予駁回。海灣公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無獨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