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告辦妥海關手續后,將貨物裝船,按時運出。因被告沒有在委托書上注明運費預付或者到付,原告無法在海運提單上寫明運費支付方式。承運人船公司按航運慣例,凡沒有在海運提單上寫明運費支付方式的均按運費預付處理,向原告收取了運費25568美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收取此筆運費,均遭拒付。1992年12月,原告與被告達成協議,被告同意于1993年5月底之前結算此筆運費。此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原告所墊付的運費25568美元,并給付自1990年8月4日起兩年半時間的利息計3315.85美元(以年利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