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賣方應于1985年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貨1500臺;付款條件是買方于接到賣方出口許可證號碼和裝船的電報通知后,在貨物裝船前30天期間,由中國銀行福州分行開立不可撤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證。賣方憑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單據(jù),按信用證規(guī)定轉開證行議付貨款,信用證有效期延至裝船后15天。付款單據(jù)中包括已裝船的空白背書,空白抬頭、清潔無疵的提單。 依據(jù)上述合同,日本國三明通商株式會社與上訴人辦理搬運事宜。上訴人于1985年6月30日向托運人三明通商株式會社簽發(fā)了WO15CO90號聯(lián)運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