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輸公司因被上訴人福建省寧德地區經濟技術協作公司訴其預借提單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1988年10月24日(86)滬海法商字第13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公開審理,查明: 1985年3月29日,被上訴人福建省寧德地區經濟技術協作公司作為買方,通過福建省富興工業進出口公司,與日本國三明通商株式會社簽訂了進口日產東芝牌RAC-30JE型窗式空調機3000臺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價格條件為成本加運費,到達港為福州,總計16950萬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