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到提貨通知和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6月11日。為此,買方以外方違約為由拒絕提貨并絕付款,同時提出合同作廢。外方(賣方)不服,雙方協調無效,外方依據仲裁條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賣方違約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護嗎?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護,那么應以什么事實為由才能使其合法權益獲得保障? 分析: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方只有在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后本公約中的應盡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時,才有權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賣方交貨時間僅僅遲延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