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本站提示: 在我們大量的進出口貿易的實踐中,倒簽提單現象對我們每個外銷員來說似乎并不陌生,特別是在近洋貿易運輸實踐中,正確把握好簽單日期,是保證結匯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環。衷心希望大家從其所造成的嚴重的法律后果上給予充分的認識。 案例: 1999年3月20日,某外國公司(賣方)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買方)簽訂一項貨物購銷合同,合同規定交貨期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為信用證,之后賣方擅自變更為托收形式付款。買方于6月8日收到裝船電報通知,注明貨物已于6月7日載往中國大連港,并注明合約號和信用證號。6月14日買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