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議付期內向議付行交付了全套單據。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開證行福建興業銀行廈門分行保證承兌而取得了全套單據,該行于同月25日對外承兌。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兌匯票后轉讓給了英國倫敦的一家公司。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運提單載明:承運船舶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屬“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 輪,發貨人 “ALKORADVANCEDLTD.”, 數量165捆, 重量2149.50噸, 價值644850美元, 裝運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國福州馬尾港,裝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單簽發日期1996年6月26日。該提單表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