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一、案件事實概要 1996年3月4日,原告廈門象嶼保稅區中包物資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包公司)與被告香港千斤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千斤一公司)簽定了一份購銷總價值225萬美元、7500噸熱軋卷板的合同。合同約定起運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國鎮江港,采用分批裝運方式履行。合同簽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約開出受益人為千斤一公司、金額為60萬美元增減5%、代號為FIBXM96698-XG 的遠期不可撤消信用證, 信用證規定貨物裝運時間不遲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證交貨地點為中國福州馬尾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