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電原告,要求修改信用證規定的到貨日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最后展延到貨日期為1988年11月15日,信用證有效期為1988年11月20日。原告在與被告達斌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后,于1988年9月22日、9月29日、10月10日先后與海南省文昌縣物資局生產資料服務公司、文昌縣計委經濟開發總公司和海南華聯經濟貿易發展公司簽訂了木材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三家公司出售坤甸木5000立方米。1988年11月6日,被告泰坦公司簽發了正本提單一式3份,載明:托運人達斌公司,通知人木材公司,裝貨港馬來西亞沙巴,卸貨港中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