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1988年9月2日開具的以達斌公司為受益人的430H88573號信用證。該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予以準許。廣州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兩次合法傳喚兩被告出庭應訴,但兩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遂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經審理查明:1988年上半年,原告申請并辦理了進口原木2萬立方米的有關手續,同年7月20日,原告與達斌公司在海口簽訂木字025―88號購貨合同。合同約定:達斌公司向原告供應馬來西亞坤甸木9000立方米(允許增減10%),每立方米單價185美元,海口秀英碼頭岸上交貨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