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訂了訂購9000立方米馬來西亞坤甸木材的購貨合同。簽約后,原告依約向中國銀行海口分行申請開具了以達斌公司為受益人、編號為43OH88573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貨款總金額1831500美元。但泰坦公司、達斌公司合謀偽造海運單證,企圖欺詐貨款,造成原告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購貨合同和該信用證項下的海運單證無效,并撤銷該信用證;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163467.68元。被告泰坦公司和達斌公司收到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后,均未提出答辯。原告起訴時申請廣州海事法院凍結中國銀行海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