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結算的方式之一,一經開立就構成銀行對出口商憑規定的單據進行付款的承諾。因而,出口商一旦與進口商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以信用證進行支付,出口商便以為只要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便可以收到貨款。然而,在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情況下,對于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來說,存在的風險十分大,或者說,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證項下受到的保護非常弱,與D/P并無多大差別。以下,我們通過對一典型案例的分析,對可轉讓信用證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以期引起對可轉讓信用證風險的重視。案例1997年1月30日中國銀行寄出某可轉讓信用證下14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