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案情簡介】 中國A公司(申請人、買方)與澳大利亞B公司(被申請人、賣方)于1992年3月20日訂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買賣合同,單價為314美元/KG,CNF張家港,規格為型號T56FNF,信用證付款,裝運期為1992年6月,申請人于5月3I日開出信用證。7月9日被申請人傳真申請人稱,貨已裝船,但要在香港轉船,香港的船名為Sa fe ty,預計到達張家港的時間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 fe ty輪才到港,申請人去辦理提貨手續時發現船上根本沒有合同項下的貨物,后經多方查找,才發現合同項下的貨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條船運抵張家港。但此時已造成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