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案例】 中國某進出口公司與某國某公司簽訂了1億條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貨期限為合同成立后的3個月內,價格條款為1美元CIF香港,違約金條款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內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必須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總價3.5%的違約金。中方公司急于擴大出口,賺取外匯,只看到合同利潤優厚,未實際估計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與外商訂立了合同。而實際上中方公司并無在3個月內加工1億條該類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滿,能夠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數量距1億條還相差很遠。中方無奈,只有將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與之交涉合同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