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案由:A進出口公司與國外C公司成交一筆花生仁出口貿易,于6月26日由通知行――B銀行通知信用證,其部分有關條款規定: 本證憑提交如下詳列的單據可由任何議付行公開議付。……400公噸手揀花生仁,新麻袋裝。從大連裝運至倫敦,最遲裝運期1997年7月31日。不許分批裝運和轉船。A進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證經審核后未發現問題,準備安排裝運,但在即將裝運之際,于7月5日又接到買方信用證修改書:數量增加100公噸。裝運期延展至1996年8月31日。A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規定:7月份裝運400公噸;8月份裝運100公噸,認為該信用證增裝100公噸部分屬于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