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9
回報,作為租賃協議的出租方應當對B公司遭受的直接損失和預期經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共計2652344.19元。仲裁裁決:1、雙方之間簽訂的916協議、822協議和206協議解除;2、A公司應向B公司賠償損失2652344.19元;3、B公司向A公司給付40萬元借款。 A公司認為該仲裁裁決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向法院申請撤銷。A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為:1、“206協議”中無仲裁條款,裁決對“206協議”項下事宜的處理超出了仲裁協議的范圍。 “916協議”是B公司提起仲裁的依據。但“天一庭”火災后,原承租的平房已重建,“916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