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9
: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A公司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損失6883682元(包括后三年預期經營損失500萬元和其他損失1883682元)。 A公司認為,B公司根據協議自愿撤離原承租房屋,對可能發生的財產損失,由B公司負責。A公司在大樓竣工后將三層的部分房屋保留給B公司恢復經營,B公司未進行裝修并恢復經營,在客觀上已經致使雙方不可能再繼續租賃房屋。故B公司的兩項仲裁請求均不能成立。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雙方簽署的916協議、822協議和206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206協議和822協議均為對916協議的補充,而不是新的、獨立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