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9
【案情】 1999年9月16日,A公司與C公司簽訂了《協議書》(以下簡稱“916”協議),約定C公司租賃A公司交易中心一層和地下約1220平方米,租期5年,租金每年120萬元;C公司作為合資一方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成立一家中日合資或合作公司在租賃范圍內從事餐飲服務,協議由C公司代合營公司簽署,自合營公司成立之日起,合營公司自動取得C公司在協議項下全部權利和義務,協議由合營公司繼續履行,C公司不再履行;雙方在執行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由××仲裁委員會仲裁。該合同是B公司提請仲裁的合同。 2000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