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關的買方在對抗原來的買方時有優先權. 一般認為賣方行使停止交貨權后將對承運人承擔以下義務: 1.要么賣方接受交付要么指示另行交付; 2.支付未付運費或賠償相當于運 費的損害費用; 3.如果行使停止交貨權后沒有進一步指示,賣方要支 付由此引起的費用,例如滯期費,靠泊費. 停止交貨權與運輸合同 在某種情況下,在運輸過程中,托運人對運輸合同的內容可以要求 作某些變更或修改.但這種變更或修改使承運人遭受損失時,托運人應負賠償之責.即使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是買方,賣方或其代理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