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貨物已經脫離賣方占 有是賣方行使停止交貨權與留置權的不同之處. 二,賣方必須在買方無清償能力時才能行使停止交貨權,而不能僅 因其未付貨款而行使停止交貨權. 無清償能力的認定與支付方式無關,買方不能依合同規定的方式支 付貨款,賣方不能以此為由行使停止交貨權.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了“確切證據”標準,要求一方必須舉證證明對方確實不能 或不會履約.下列情況可以認為具有確切證據:買方拖欠他人債務,或多次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有欺許行為,或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若買方 對履行合同提出了充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