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停止交貨權就其性質來說,是法律上賦予賣方的一種緊急措施權力, 是使尚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對貨物行使的一種貨價留置權.筆者認為,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雙方,尤其是賣方,正確理解并使用這項權利很有必要. 停止交貨權的行使條件 未收貨款的賣方在行使停止交貨權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賣方已交出了貨物的占有權,但尚未收到貨款. “未收貨款”是指全部貨款尚未得到支付或償還,或者當采用匯票 或其它流通票據作有條件的付款,該票據雖已被承兌,但由于遭到拒付或其它原因,使得原來據以承兌的條件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