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關系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已經(jīng)是一項公認的國際慣例。“物權憑證”概念來自英國法,并且被視為提單得以在國際貿(mào)易中發(fā)揮作用的核心;但是學界對于這一如此重要的概念卻并無統(tǒng)一的認識。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早在1794年的Lickbarrow 訴Mason案中已獲得英國法院確認 ,主要指它能代表貨物本身,其占有或轉讓與貨物本身的占有或轉讓具有同樣的效力。在Benjamin on Sale of Goods這本權威著作中,作者認為“物權憑證”指“與貨物相關的一份文件,其轉讓又轉讓貨物推定占有的效力,而且可能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在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