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意串通,合謀放貨,欺詐真正的提單持有人。如無特別說明,本文中提及的“無單放貨”即指上述三種情形。對以上幾種“無單放貨”行為的性質和責任的認定正是本文討論的目的所在。 二、“無單放貨”的法律性質 對“無單放貨”行為法律屬性定位的不同往往會導致法律適用、審判程序和判決結果的差異。對此問題,學界觀點紛呈。最主要的爭議是“無單放貨”以違約還是侵權認定。而問題的本原則又不得不追溯到提單的法律性質上。 英國法院在判例中確認,提單是“物權憑證”和“準流通證券”,并以此區分提單在物權和債權方面的效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