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它取代信用證的受益人。 第三方出單人 UCP第21條規定:“當要求提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發票以外的單據時,信用證中應規定該單據的出單人及其措辭或內容。如信用證對此未做規定,只要所提交單據的內容與提交的其它規定單據一致,銀行將接受此單據?!?這一條款對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發票的出單人沒有留下任何疑問,第23條至30條對運輸單據、第34條至36條對保險單據、第37條對商業發票如何出具及其內容都做了詳細規定。 第21條對除上述三種單據以外單據的出單人也做了意圖非常明顯的規定,它說道,信用證必須規定誰來出具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