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在實際的信用證操作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第三方單據可以接受”的條款,尤其是那些從亞洲和東非開來的信用證,這一條款通常使用在受益人是中間商的信用證當中。 雖然并沒有規(guī)定具體某方,但這一條款對以下兩種情況來說,已經足夠了:1)允許單據由受益人以外的一方出具;2)允許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作為裝船人。 我曾經遇到一筆來自約旦、受益人在迪拜的信用證,信用證規(guī)定貨物由中國運往約旦。當受益人提交單據議付時,我注意到發(fā)票是由中間商(裝船人)出具,且抬頭為受益人,而非申請人。 受益人顯然不同意這是個不符點,他爭論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