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49
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沒有義務審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鑒。 四. 票據應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函箋上,注明全稱和地址。 對于這一條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發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箋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認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箋上出具發票,其發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稱的全稱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業按照第一種意見制作單據,即只打上地址,結果國外開證行提出不符。筆者認為,這個條款仍不明確,應向國外開證行詢問澄清以便正確制作單據。 五. 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