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09:5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號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的決定》已于2001年12月3日經第1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 部長 黃鎮東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的決定 經征得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同意,交通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作如下修改: 一、 刪去第五十九條。 二、碼頭、浮筒的生產性停泊費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費率”表(表2)中“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