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