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后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后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