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而開立信用證。 3. 通知行 :是出口國的一家銀行,把開證事宜通知出口人。 4. 出票人(賣方) :出售貨物并向開證行或買方出具匯票。 5. 受票人(賣方) :匯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的責任者。 6. 議付行 :向賣方支付或承兌匯票 7. 償付行:通常是開證行本身,他向議付行償付后者預先墊付的貨款。在有些場合,它可能是開證行在第三國的償付代理行。 8. 受益人:以此人為抬頭開立信用證,也就是有權開具匯票并領取貨款者。 一般信用證格式 一般信用證格式 (本證)由華盛頓中國銀行轉遞。 "ZHUNGKRO"廣州 廣東中國銀行 2000年4月5日廣州 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