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 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展也正是如此。(三)性質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經貿實踐中的保函大多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