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1994年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特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還或免征規定如下: 一、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二)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