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第一條 為了確保出口退稅電子化工作的正常開展,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準確地辦理退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都必須按照本辦法,實施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并根據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軟件的要求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登記(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見附件1)。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需在每月28 日后接收并整理上月國家稅務總局傳輸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專用稅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有關出口退稅的電子數據;及時接收并整理當地外匯管理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供的外匯核銷和遠期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