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30 12:52
商務部裁定的反傾銷稅率,無論是14.35%、25.3%或25.3%(原始調查稅率),都不是最終結稅的稅率。這些稅率是根據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間,已經出口到美國的乘用車及輕卡車輪胎的出口價格及正常價值確定的,只能作為初裁后開始征收保證金數據的依據。
(二) 通過一般年度行政復審程序追溯性地確定實際反傾銷稅率
比如,在乘用車及輕卡車輪胎反傾銷案件中所有公司從美國商務部初裁之日即2015年1月27日(該日期為初裁于聯邦公報上刊載之日)到2016年7月31日之間(第一次常規復審期間)出口到美國的乘用車及輕卡車輪胎的結稅稅率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