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方與德國某公司以cif簽訂出口合同,成交前我方曾向?qū)Ψ郊乃瓦^樣品,簽約后又電告對方,“所交貨物與寄送的樣品相似”。貨到后外國公司提出貨物的品質(zhì)比樣品低,并出具了當?shù)貦z驗公司的檢驗證明。由此向我方提出降價5的要求。而此時,我方的留存復樣已遺失,但我方堅持認為交貨品質(zhì)符合合同規(guī)定,并有裝運前的商檢證明為證,所以堅持拒絕降價。雙方爭執(zhí)不下,請問如何解決爭議。 [案例]看公司到底是憑樣品買賣,還是憑文字說明買賣!兩者差很多的!如果憑樣品買賣,所交貨物與寄送的樣品必須嚴格相符;憑文字說明的話,嚴格按照說明履約。而且,合約上“所交貨物與寄送的樣品相似(be about”與“所交貨物與寄送的樣品完全相符be in confmity with”是有質(zhì)的差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