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有關規定aet.23及銀行審單標準,單式海運或港對港提單的正確繕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單注有張數。是否按信用證條款交呈。
二、提單正面是否打明承運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運人(carrier”一詞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運人自己簽署提單時,簽署處毋須再打明承運人一詞及其全名。舉例:如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xyz line及“carrier”一詞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單簽署處(一般在提單的右下角)經由xyz line及其負責人簽章即可。 如提單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運輸行f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warding co as agents f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運輸行f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warding co as agents f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der condition on board…”字樣的,毋須加“裝船批注”“on board 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運”“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der condition f 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加“裝船批注”并加上裝船日期。
五、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t of loading”、“intended p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注”,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裝卸港口并無變動,也需重復打出。
六、單式海運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t of loading,海輪名ocean vessel,及卸貨港pt of 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中途轉船transhipment,轉船港p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t of discharge欄內。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轉船港)轉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港口”p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欄目,供提單用作“多式聯運”mulli-madal transpt或“聯合運輸”combined transpt運輸單據時用。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海運抑或多式聯運的誤解。
八、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carriage by欄也為“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只有作多式聯運運輸單據時,方在該欄內注明“鐵路”、“卡車”、“空運”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九、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須按信用證要求說明。例如,信用證規定提單作成“made out to der”,則打“der”一字;“made out to der of the 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則打“der of ××××bank(開證行全名)”。 如信用證規定提單直接作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抬頭,則不可再加“der of”兩字。
十、提單不能有“不潔凈”批注unclean 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情況有缺陷現象的批注。
十一、除非信用證許可,提單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約提單。
十二、關于轉船,《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第23條b,c兩款是這樣規定的:
1、如信用證允許轉船——指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發生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了整個航程;
2、如信用證禁止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并不發生轉船;
3、如信用證禁止轉船,貨由集裝箱、拖船、母子船載運,即使提單注明將有轉船,也不作不符,但須由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
十三、提單上關于貨物的描述不得與商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單上貨物用統稱表示時,該統稱須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并無不一致,且與其他單據有共通連結link特征,例如嘜頭等。
十四、提單上通知人ify party須注有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名稱和地址、電訊號碼等。
十五、提單上有關運費的批注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和ucp500第33條的規定。
十六、提單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須加具提單簽發者的簽章。
十七、提單必須由受益人及裝貨人shipper背書。












